“工体杯”厦门市第二届青少年羽毛球赛竞赛规程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5日 【字号:    
 “工体杯”厦门市第二届青少年羽毛球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厦门市工人文化宫

二、比赛时间:2016年5月1-2日

三、比赛地点:厦门工人体育馆

四、比赛项目:男子单打  女子单打

五、比赛组别:按年龄分男、女各六组,共12小组。

1、A组(男、女):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

2、B组(男、女)  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3、C组(男、女):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4、D组(男、女):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5、E组(男、女):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6、F组(男、女): 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六、参赛条件:

1、凡18周岁以下的厦门市业余羽毛球爱好者,以及在厦学籍学生,均可以学校或个人名义报名参赛。

2、谢绝专业体工队选手参加比赛。

七、竞赛及计分方法:

1、根据各组别报名人数进行分组、分阶段比赛。或是先循环后淘汰,或是直接淘汰制。

2、比赛执行中国羽协审定的最新《羽毛球竞赛规则》。

3、F组(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采取打半场形式,以双打线为准。

4、第一阶段采用21分每球得分制,一局定胜负。11分交换场区,一方率先得21分者为胜;第二阶段采用每局11分每球得分制,三局两胜。6分交换场区,一方率先得11分者为胜。

5、运动员迟到5分钟按无故弃权处理;运动员若遇连场,有不超过5分钟的休息时间;上一场的结束时间即为下一场的开始时间。

6、运动员受伤有一次短暂的治疗,第二次受伤按弃权处理,已得比分有效。

7、裁判长有权根据比赛情况,临时调动比赛场地。

八、录取名次及奖励:

1、比赛每组录取前六名,若每组不足8人(含8人)则取前三名。同时本届比赛设优秀教练三名(以报名参赛学生最多和获得本届奖项最多的为评选条件)。

2、奖项设置:

第1名:不低于价值500元奖品

第2名:不低于价值400元奖品

第3名:不低于价值300元奖品

第4-6名:不低于价值200元奖品

3、领奖:比赛结束将举行颁奖仪式,为尊重大会组委会,所有获奖运动员必须亲自上台领奖,不得代领,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4、赛后文化宫将根据获奖队员实际情况及家长意愿,组队与外地少年队进行友谊赛。

九、报名时间:2016年3月21日-2016年4月15日

十、报名方式:

1、参赛者厦门市户口凭身份证或常住户口本报名;非厦门户口凭身份证或常住户口本+在厦学籍所在学校证明报名。

2、报名途径可以采取微信报名和线下两种方式:

微信报名:微信公众平台(厦门工体球馆)官方微信号:xmgtqg在主菜单“工体赛事”点击“我要报名”左下角点击“阅读原文”(必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学校、联系电话。选填:指导教练)。

线下报名:厦门工人体育馆网球馆

报名电话:2661910  2661913

3、报名费:每人20元, 文化宫2016年在册学员免费。微信报名提交支付完成方为报名成功。

4、报名截止日为:2016年4月15日  逾期不予受理,报名后不得更改。并于2016年4月 20日在厦门市工人文化宫官网(www.xmgrwhg.org)及厦门工体球馆官方微信平台公示参赛名单,公示期:三天。相关赛事信息,以厦门工体球馆官方微信平台推送,及厦门市工人文化宫官网通知为准,不再另外电话通知。

5、比赛时运动员需提供和报名资料相符的证件原件(本地户口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外地户口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在厦学校证明),以便裁判员核对身份,未带证件者不得参赛。

6、为保证比赛顺利进行,本届比赛特别规定,如连续二年报名,却又无故弃赛的球员,第三年拒绝其参加本赛事。

十一、比赛用球:待定

十二、关于申诉:

若对运动员报名资料及组别资格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组委会提出申诉,此日期过后视为对公布资料无异议。被申诉方应在3天内承担举证责任,逾期不举证或举证材料不符视同申诉有效。确定参赛资格有问题或参赛报名者与上场运动员不符者,组委会有权取消运动员比赛资格。

十三、注意事项:

参赛队员必须是身体健康,自愿参赛。比赛期间发生运动伤害或事故一切责任由参赛队员自行负责。交通、食宿、医疗等费用一律自理。

十四、未尽事宜将由大赛组委会进行全面解释。

                                                                                                                             “工体杯”厦门市第二届青少年羽毛球赛组委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