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要点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6日 【字号:    

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要点

 

考试题型:

单选:30题×1

多选:10题×2

判断:18题×1

案例:4大题×8

考试重点:

一、统计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627中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二、政府统计的基本任务:P22

A、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B 、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C、实行统计监督 

三、我国现行的统计管理体制

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政府统计系统=政府综合统计系统+部门统计系统

四、《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国家统计局2005516发布,使统计人员的资格具体化;

任何单位违反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警告或通报。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统计人员的职权

1、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2、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3、统计人员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4、揭发、检举违法行为;

5、 学习统计专业知识的权利;

6、要求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权利。

六、统计专业职务

高级统计师(高级专业职务)、统计师(中级专业职务)、助理统计师(初级专业职务)、统计员(初级专业职务)

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系统内:国家统计局—备案

                  ——系统外:国家统计局—审批

系统内外区分:部门直属的单位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该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

八、统计调查表

合法统计调查表的标志: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未表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表,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调查活动。

九、统计调查方法体系

以周期性的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的抽样调查为主体。

十、普查

人口普查(10年,逢0年份)、农业普查(10年逢6年份)、经济普查(5年)

十一、统计资料

概念P60,包括:原始统计资料、汇总资料、有关说明、分析材料以及统计报告等。

十二、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管理制度: NO21

审核、签署、交接、归档

1、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P63

2、建立健全审核、签署制度,明确审核、签署人员责任。

3、建立健全交接、归档制度。

十三、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县以上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书刊等定期公布,包括:每年按时发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按时出版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等;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年、季、月社会发展情况。

十四、商业秘密概念

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法律四要件:

1、不为公众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十五、民间统计调查:自愿性

      政府统计调查:强制性调查,由国家授权进行,公民法人有义务接受。

十六:统计违法行为四要件

1、社会危害性(最本质、最有决定意义的特征,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

2、行为人有过错(故意/过失)

3、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4、主体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十七、领导者违法行为主体

本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

十八、领导者违法种类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十九、调查者违法行为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被调查者违法行为:

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罚款、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明确表示不提供)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未明确表示不提供,但未按时提供,经催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6、迟报统计资料。期限以统计制度为准。

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二十一、统计法律责任:

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追究的一种法律责任,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

二十二、实施行政处罚主体:

即统计行政机关: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县以上地方统计机构

二十三、处罚程序法定:

立案、调查、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处罚文书等。

二十四、统计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工作人员;任免机关、监察按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十五、《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领导人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定。P97

二十六、处分的决定机关

统计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有关人员可以直接行政处分,对其他领导人和责任人员只能提出处分建议。

二十七、统计执法检查职权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二十八、立案的条件

明确行为人、违法情节较重、依法需追究责任、管辖范围内

二十九、听证

告知前提: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额罚款(对单位20000以上,对个人2000以上)

组织程序:P118

三十、结案条件

处罚执行完;免于处罚或不予处罚;经复议,复议决定执行完;经判决或裁决执行完;做出销案结论。

三十一、复议管辖: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统计机构申请

三十二、不履行复议或拖延履行

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责令履行仍不履行的,依法降级、撤职、开除。

三十三、统计行政诉讼范围

P149

统计违法案件/涉外社会调查行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四、诉讼管辖

级别:基层人民法院

地域: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

三十五: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部门+地方

三十六、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为准

三十七、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三十八、统计从业资格实施机关

省统计机构

不授予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有复议诉讼权利。